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交附民,30,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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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吳安仁

吳福安
吳安泰
吳淑珍
吳淑金
上 五 人
送達代收人 劉博雅
被 告 何政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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