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交附民,37,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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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黃郁軒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許有仁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朴交簡字第174號(原111年度交易字第1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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