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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劉O顓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O達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王O雅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張方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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