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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張燊雅
被 告 沈榮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63號、111年度朴交簡字第2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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