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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陳純
被 告 邵孟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36號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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