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侵訴,33,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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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19號),本院合議庭就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裁定如下:
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下列證據均有證據能力(理由分別如下述),且均有調查必要性,應予調查:
一、檢證1:被告甲○○110.12.28警詢(警卷P1-3)、111.02.18偵訊(偵卷P21-25)。
無不法取供之情形,上開供述均具有任意性,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二、以下供述證據,均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並告以要旨)。

(一)檢證2:被害人A女(BN000-A110077)110.12.24警詢Ⅰ(警卷P4-9)、110.12.24警詢Ⅱ(警卷P10-12)、111.05.05偵訊(偵卷P38-42)

(二)檢證3:黃詩雯111.02.25警詢(偵卷P29-31)、111.05.05偵訊(偵卷P37、41-42)

(三)檢證4:陳重安111.06.16警詢(偵卷P57-58)

三、以下非供述證據,均無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均有證據能力(調查方式為提示):

(一)檢證5:現場照片5張,警卷P18-20

(二)檢證6: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三)檢證7:被害人人體圖,警卷P21

(四)檢證8:被害人繪製廁所位置圖,警卷P22

(五)檢證9:被害人繪製淋浴間內位置圖,警卷P23

(六)檢證10:被害人書寫「成人影片」文字1張,警卷P24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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