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玉燕
被 告 曾佳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簡字第6號(原案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玉燕對本院111年度原金簡字第6號,被告曾佳祥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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