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原金訴,10,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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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盧璻雅
被 告 謝佳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璻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佳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由具保人盧璻雅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391號、第11518號、111年度偵字第2865號、第2871號、第2872號、第3886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並定112年2月17日進行準備程序,經向被告住所地嘉義縣○○鄉○○村0鄰○○路00號及居所地嘉義縣○○鄉○○路00巷0號送達傳票,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傳票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具保人,惟被告屆期未到庭,亦拘提無著;

本院於112年7月17日,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12年7月28日前之上班期間將被告帶同到案,逾期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義縣○○鄉○○路00巷0號送達本人,惟被告仍未到案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拘票、112年6月15日嘉院傑刑敬111原金訴10字第1120007188號函、112年7月17日嘉院望刑敬111原金訴10字第1120008593號函、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112年6月29日嘉民警偵字第1120019632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及送達證書3份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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