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禁沒,17,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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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9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肆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鴻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18日晚間11時許,在嘉義縣○○市○○路0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44公克),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7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19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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