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禁沒,189,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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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伍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0.2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5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林建汶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惟經檢察官以其於同時期業因施用毒品經裁定並執行觀察、勒戒,無重複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而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22號簽結在案。

而被告為警查獲同時查扣之粉末2包、晶體1包,經送鑑結果,分別為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0.2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51公克)等情,有簽呈影本、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637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425號鑑定書各1份附偵查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證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本院卷可查,堪認屬實。

揆諸首揭說明,上述扣案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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