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禁沒,22,2022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83、777、1254、15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伍伍貳公克、零點肆肆零肆公克、零點伍伍壹零公克、零點伍參陸參公克)均沒收銷毀;

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2項、第3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建義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483、777、1254、1538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4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1.552公克、0.4404公克、0.5510公克、0.536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各1份(110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31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警卷第41頁)在卷可稽,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至於該案同時扣得之吸食器2組(保管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88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34頁;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11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卷第4頁,聲請書誤載為1組),依卷證資料,尚無證據證明有毒品殘留,亦無證據證明為專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惟此物品乃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110年度毒偵字第777號卷第7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254號警卷第2、6頁),自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因被告業經聲請人處分不起訴確定,前已敘明,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