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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淨重4.95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2公克),經鑑驗後均判定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屬違禁物、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四氫大麻酚、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及於108年3月1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3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評估認為並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0年11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8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
而被告經警於108年3月15日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於偵查中經送鑑定,附表編號1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另附表編號2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7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書可參(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0803號卷第9至11頁;
108年度毒偵字第389號卷第17頁),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復自承有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取用供己施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所有等情(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0803號卷第2頁至第3頁反面;
108年度毒偵字第389號卷第9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確實與被告上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乃屬被告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是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各該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故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聲請本院予以裁定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植物1包(淨重5.092公克,驗餘淨重4.953公克)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包(淨重0.023公克,驗餘淨重0.01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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