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禁沒,33,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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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冠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柒壹公克,另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0年9月7日17時1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曾冠元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722公克,驗餘淨重0.257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於110年9月7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本院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評估認為並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0年11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

而被告經警於110年9月7日查扣之晶體1包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631號鑑驗書可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卷第53頁),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復自承有自扣案第二級毒品取用供己施用、扣案之物為其所有等情(見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3523號卷第3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卷第11頁反面),堪認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實與被告上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屬被告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是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故聲請人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本院予以裁定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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