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禁沒,36,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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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俊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7年4月27日確定,其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4月27日確定一情,此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有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37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95號判決各1份在卷足憑。

至前述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均經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2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8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

而其中1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73公克),雖屬被告施用所剩,有前揭刑事判決、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然尚未經原審判決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對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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