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禁沒,37,2022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蕙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蕙綺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簽結在案,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1號於110年1月25日裁定應送觀察、勒戒之情,有該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無誤。

被告另於本案前之110年9月12日施用毒品,嗣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28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05號為不起訴處分之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262號卷第124頁)、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檢察官乃以被告上開均係於同時期間之施用毒品犯行,毋庸重複執行觀察、勒戒為由,將上開被告於109年9月29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觀察、勒戒案件予以簽結之情,亦有檢察官111年2月14日簽呈附卷可查(見同上偵卷第130頁)。

而被告於上開109年9月29日施用毒品犯行為警查獲時,同時查扣之被告所有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0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0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偵查卷可稽(見同上偵卷第51頁),揆諸首揭說明,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