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禁沒,82,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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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參包(含外包裝袋參個,毛重七七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查獲自美國進口郵包貨物內夾藏大麻花3包(總毛重772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上開毒品郵包之收件地址查無人設籍,經警前往該址數次投遞均無人收貨,依郵局規定招領亦無人前往招領。

又收件手機均查無從事毒品走私、運輸、販賣等事證,該郵包屬無主物,未能查明係何人走私該毒品郵包,經檢察官簽請他結。

扣案大麻花3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於109年6月20日查獲自美國進口之郵包3包內夾藏大麻花,檢察官於偵查後,因查無具體犯罪事實而為行政簽結等情,有調查報告、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照片及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大麻花3包(毛重772公克),經鑑定之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而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共3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亦無加以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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