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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輝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111年度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輝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日上午8時5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12住處,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0695公克、0.1908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0572公克、0.177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10年9月1日上午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1年3月25日釋放(另接續執行另案所判處之徒刑),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堪認可信。
而被告於110年9月2日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110號鑑驗書在卷可佐。
又依被告於警詢、偵訊中所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是其前述施用第二級毒品後所剩餘之物,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與被告上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而屬被告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違禁物,是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用以盛裝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故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本院予以裁定沒收銷燬,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0.0695公克,驗餘淨重0.0572公克,另有包裝袋1只)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0.1908公克,驗餘淨重0.1778公克,另有包裝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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