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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瑞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毒偵字第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瑞宏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毒偵字第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6日期滿。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毒偵字第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4月5日(聲請意旨誤載為6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有該院109年2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2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為違禁物。
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而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 1包 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406公克 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09年度安保字第56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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