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聲沒,13,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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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庭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偵字第6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熊大」商標圖樣襪子壹仟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庭姉涉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65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襪子1,000雙,係屬違禁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檢察官於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65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證。

又扣案仿冒「熊大」商標圖樣之襪子1,000雙,未經商標權人LINE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照片、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核屬專科且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沒收之,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聲請書引用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尚有未洽,應由本院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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