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聲沒,4,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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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88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湞涉犯違反商標法一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偵字第8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8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

(二)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乃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經鑑定為仿冒商標之物品,有陳報狀、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可參,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表: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皮包1件(含保卡1張、盒子1個)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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