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聲沒,43,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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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凱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凱萍因犯刑法第268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7年度偵字第88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品(嘉義地檢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901號),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侯凱萍因犯刑法第268條之罪,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8821號、107年度偵字第90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迄至110年3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嘉義地檢署108年度緩字第561號執行卷宗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品(參嘉義地檢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901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3至5頁,偵8821號卷第24頁反面)。

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單獨聲請就該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品予以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腦螢幕 8台 2 電腦主機 4台 3 監視器主機 1台 4 監視器螢幕 1台 5 監視鏡頭 7個 6 網路數據機 2台 7 教戰手冊及帳號密碼登記簿等 5本 8 代理抽成表 5張 9 上班注意事項(員工) 5張 10 賭客儲值說明 3本 11 電腦鍵盤 4個 12 電腦滑鼠 4個 13 電子計算機 1台 14 打卡鐘 1台 15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1支 16 網路交換器 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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