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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長銘
籍設嘉義市○區○○里○○○街00號0樓 (即嘉義市○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111 年度聲沒字第86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係被告所有而供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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