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聲沒,72,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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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詠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詠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2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為被告沈詠皓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沈詠皓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2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本院110年8月25日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254號扣押物品清單可稽。

聲請意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 智慧型手機 1支 ①含晶片卡1張(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254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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