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聲沒,9,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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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項鍊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9年度偵字第94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就扣案仿冒之香奈兒項鍊1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4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供參,應可認定。

又前開案件扣得項鍊1條,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揆之前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定有明文。

惟本件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項鍊1條,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係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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