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嘉交簡,1031,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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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志強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2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34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本案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查,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考領有駕駛執照,自應謹慎駕駛車輛,避免任何駕駛疏失引發交通事故,然因被告疏失致本案車禍事故,使告訴人乙○○受有起訴書所載傷勢,所為實有不當;

復斟酌本案兩造之案發時車行狀況、所致本案車禍事故之過失、告訴人所受傷勢情節,以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與告訴人未能和解,賠償其損害;

兼衡被告在本院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司機、月收入約新臺幣3至4萬元,已婚,尚有1名未成年女兒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5423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8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市○區○○路○○○道○○○○○○○○○○○路000○0號前欲右轉時,其理應注意車輛右轉彎時,應於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並換入外側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之規定,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未依規定於交岔路口30公尺前先行換入外側車道反而逕由內側車道往右變換車道後立即欲右轉且未讓外側車道直行車先行,適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當地速限為時速50公里)行駛之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同向車道騎至該處,二車因此發生碰撞,造成乙○○人車倒地受有左手第四掌骨粉碎性骨折、左手第五近端指骨撕裂性骨折、左側手部撕裂傷、左下肢傷口、左膝前後十字韌帶撕裂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7張。
全部犯罪事實。
4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及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明書各1張。
告訴人確因上開交通事故而受有傷害之事實。
5 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9月21日路覆字第1110090978號函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1份。
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未依規定於30公尺前先行換入外側車道,逕由內側車道往右變換車道欲右轉,且未讓外側車道直行車輛先行,與告訴人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超速行駛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妥採必要之安全措施同為肇事原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5 日
檢察官 郭 志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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