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嘉交簡,112,2022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朝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朝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李朝興於民國111年1月29日晚間7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許,在嘉義市○區○○路○段○○○巷○○○號附1之「世賢市場」內飲用高粱酒若干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日晚間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前揭飲酒處離去、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9時48分許,行經嘉義市○區○○路○段○○○巷○○○○○號前時,不慎與何○○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無人受傷)。

俟警據報到場處理,發現李朝興身上酒味甚濃,乃於同日22時32分許,對李朝興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75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朝興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4頁,偵卷第10頁),核與證人何○○於警詢中證述之內容(見警卷第8至10頁)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被告上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10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2、14至15、19、22至29頁),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李朝興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業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30日施行,將原法定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新法對於被告並非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罰。

(二)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僅於8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刑,此外別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存卷可考,素行尚稱良好;

(2)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騎乘前揭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

(3)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於本案中雖有肇事,然幸未造成人員傷亡結果,所生危害程度尚非至鉅;

(4)犯罪之動機、目的、騎乘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測得其每公升0.75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車床工作、小康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