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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交簡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承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承旻於民國110年9月19日下午3時至5時許,在位於嘉義縣大埔鄉和平村山區某木瓜園內飲用酒類若干後,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極易影響交通安全,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行經嘉義縣大埔鄉和平村臺三線公路335.4公里處時,因車輛故障而停在馬路上,遭邱浥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追撞,送醫後經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下稱聖馬爾定醫院)於同日晚間9時50分許,對其進行抽血檢查,於同日晚間10時6分許,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250.9mg/dl(即百分之0.2509),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承旻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警卷第1頁至第4頁、偵卷第7頁),核與證人邱浥洲(警卷第5頁)、李天進(警卷第6頁至第8頁)證述相符,並有聖馬爾定醫院檢驗科-檢驗報告、李承旻之聖馬爾定醫院110年10月22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現場暨車損照片、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大埔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11頁、第13頁至第32頁)附卷足憑,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0日生效,修正前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修正後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周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酒後不能駕駛車輛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復在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更罔顧自己及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被告本件血液中酒精濃度甚高,酒醉狀況當屬嚴重,原應從重量刑,惟兼衡被告係第2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農業、家境小康(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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