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嘉交簡,905,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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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交簡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33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坤榮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第3行「途經該路與嘉157線道路之閃光號誌交岔路口」應予補充為「途經該路與嘉157線道路之閃光號誌交岔路口(嘉85線行向為閃光紅燈號誌,嘉157線行向則為閃光黃燈號誌)」、第9行「亦疏未注意前方閃光號誌交岔路口行車動態」應予補充為「亦疏未注意前方閃光號誌交岔路口行車動態而減速慢行」、第11行「左側股骨轉子間骨折」應予更正為「右側股骨轉子間骨折」;

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交易卷第23、24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肇事後,於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47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一)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

務農;

已婚,有一成年子女,平日與配偶、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

(二)本件被告為肇事主因,告訴人為肇事次因素。

(三)告訴人受傷之部位及傷勢程度。

(四)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因無力負擔告訴人所提之和解金額,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330號
被 告 李坤榮 男 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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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坤榮於民國111年1月19日13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嘉義縣新港鄉埤子村嘉85線道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該路與嘉157線道路之閃光號誌交岔路口前,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行經閃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欲右轉時,適張有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157線道路慢車道由西往東直行欲通過該閃光號誌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前方閃光號誌交岔路口行車動態,致其機車因煞車不及而撞及李坤榮之車輛左後側後,人車倒地,致張有男受有「左側股骨轉子間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張有男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一 告訴人張有男及告訴代理人林宗祺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二 被告李坤榮之供述。
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上開小貨車,與告訴人所駕之機車發生車禍之事實。
三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道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2張。
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小貨車與告訴人所駕之機車發生車禍之事實。
四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本件車禍係被告行經支線車道未讓幹線車道先行所致之事實。
五 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
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檢察官 陳昭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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