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嘉交簡附民,1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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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文山
張弘信
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張文山
被 告 陳嘉林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嘉交簡字第1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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