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嘉交簡附民,22,2022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李信賢


被 告 陳滄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32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李信賢對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320號,被告陳滄濱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