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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蘇莛翔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蘇丰彬
陳妍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
被 告 林老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嘉交簡字第6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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