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杜建宗
被 告 蕭人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