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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韋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韋諺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韋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又被告係在同一工地之密接時間內,先後竊取不同被害人所有之手機財物,足見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接時、地內反覆行竊,應論以接續犯,以一罪論。
㈡本件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是被告前案係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同一罪質之罪,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本件犯罪之手段、所竊取財物之種類、數量及價值,案發後已發還被害人;
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本案遭竊物品,雖屬被告涉犯本案竊盜犯行所得之物,然業於警方調查中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可資佐證,觀諸上開規範之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965號
被 告 黃韋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韋諺前因22次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至7月不等,並均告確定,復經該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經送監執行後,於民國111年4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10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旁工地1樓內,見王曼萍、謝佰紅2人之皮包懸掛在牆上,無人看管而有機可趁之際,即徒手竊取其渠2人皮包內之智慧型行動電話各1支(廠牌:均為IPHONE),得手後據為已有並逕自前往工地他處。
適謝佰紅發現遭竊而告知在場之薛盛中後,薛盛中隨即在第三間工地發現黃韋諺,並進而於該處第三間工地2樓地板處發現遭竊之智慧型行動電話2支,旋即報警處理而為警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韋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曼萍、謝佰紅及薛盛中於警詢時證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害報告單2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現場及查獲照片6張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侯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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