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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友諺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友諺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至3行「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更正為「嘉義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9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許友諺明知「天下」賭博網站(網址:ww5588.net)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登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9月1日止,在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住處,以其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吳」之成年男子所取得之帳號(0000000)、密碼「000000」,而以電腦設備登入上開賭博網站,與該賭博網站對賭「台灣今彩539」,賭博方式為:由許友諺任選2個、3個或4個號碼為1支,選擇以「二星」、「三星」或「四星」進行下注,每注均為新臺幣(下同)75元,許友諺選定賭博方式及號碼組合後下注,並與當期「今彩539」網站所開出之號碼核對,如簽中「二星」、「三星」、「四星」者,許友諺可分別得5,300元、5萬7,000元、75萬元之彩金,如未簽中,簽注金額歸網站所有,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嗣經警於111年9月7日9時40分許,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前往許友諺上揭住處實施搜索,扣得電腦主機1台。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友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嘉義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登入「天下」賭博網站之頁面翻拍照片4張、查獲照片2張等附卷可稽,以及上述電腦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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