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嘉簡,135,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緩偵字第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緯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陸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家緯上開行為後,刑法第266條業於民國111 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4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66條規定「(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2項)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修正後刑法第266條則規定:「(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

(第3項)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第4項)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則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規定已提高罰金刑之刑度,可見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66條規定予以論處。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

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而為本案賭博財物之行為,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誠屬不當;

惟考量被告所犯情節輕微,暨兼衡其等於警詢自陳之犯罪動機、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6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自承在卷(警卷第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修正前)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撤緩偵字第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陳家緯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0月間至110年3月18日19時許,在嘉義民雄鄉鎮北村建國路0段000號其所經營之「○○理髮廳」屬公共得出入之場所內,向綽號「小龍」之成年男子,以通訊軟體LINE,每次下注新臺幣(下同)500至1,000元,簽注台彩539賭博財物多次,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任意挑選號碼,以簽賭1注80元之價格,簽注台彩539號碼,再核對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如對中2組號碼(即俗稱兩星),賭客可得4,900元至5,300元;
對中3組號碼(即俗稱三星),賭客可得4萬9,000元至5萬3,000元;
對中4組號碼(即俗稱四星),賭客可得20萬至70萬元。
嗣警於110年3月19日17時39分,前往嘉義縣○○鄉鎮○村○○路0段000號「○○理髮廳」執行搜索,當場查扣簽注單6張。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共犯黃○○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暨扣押物品照片、簽注單6張、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