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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穎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宗穎共同犯非法運輸刀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宗穎明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竟與FACEBOOK暱稱為「賴甜甜」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運輸管制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中旬某日,以網路連線在FACEBOOK與「賴甜甜」聯繫,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購買單刃開鋒、刀刃長約67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之管制刀械武士刀1把後,約定貨到付款,由「賴甜甜」之人委由不知情之捷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捷達公司」)以收件人為劉宗穎、收件地址為劉宗穎住處之快遞寄送方式,於109年11月29日,利用香港商國泰航空股份有限公司BR6530號班機,由香港地區運輸至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並置放於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專區進口倉內,「捷達公司」並於同日以報單編號CX/09/0N7/G7120(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000)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辦理報關進口。
嗣於109年11月30日,經臺北關關員察覺可疑而拆箱查驗後,發現上開管制刀械武士刀1把,進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宗穎在本院坦承不諱,並有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月7日桃警保字第1100000655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各1張、扣案物照片4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關111年3月7日北普竹字第1111011430號函暨所附報單資料查詢作業各1份、本院電話紀錄表2紙在卷可佐(偵字第35933號卷第11頁、第29至39頁、第43頁;
本院易字卷第47頁、第61至63頁、第6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堪信為真實。
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之非法運輸刀械罪。
被告係與「賴甜甜」約定以貨到付款之交易方式運抵被告收件地址,是被告對於其所購買之扣案武士刀需透過「賴甜甜」委託運輸業者運送一情當有所認知,並同意此一交易條件,其與「賴甜甜」當具有共同運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透過不知情之運輸業者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武士刀進入臺灣地區,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在本院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被告運輸之管制刀械數量僅有1把,數量非鉅,又甫入境即遭查獲;
暨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念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犯行,經此教訓,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衡酌本案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另為促使被告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課以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令其等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以警惕自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以資警惕。
五、扣案之管制刀械武士刀1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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