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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政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9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提起上訴,自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游政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935號判決在案,於民國111年9月26日送達被告指定處所即嘉義縣○○鄉○○村○○○00號之17,並由其同居人胞姐游雪婷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乃上訴人遲至111年11月22日始行上訴,有本院收發文戳章蓋印日期可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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