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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蕭展宏
被 告 何鴻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61號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蕭展宏對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261號,被告何鴻輝被訴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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