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嘉簡附民,9,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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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簡維廷


被 告 羅錦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345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簡維廷對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345號被告羅錦育公然侮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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