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易,158,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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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瑞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111 年度撤緩偵字第22號)一案,於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5日下午2時47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林正雄
書記官 王嘉祺
通 譯 張家群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瑞倫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瑞倫於民國110 年6 月7 日上午10時59分許,在嘉義市○區○村里○○000 號住處,連接上網登入「嘉義綠豆人」臉書網站網頁,張貼「住興村里的人注意剛才得知消息來源昨天確診者是旭豐世界裡的住戶」之公開貼文,而以此方式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衛生福利部就上開傳染病之防疫、衛教工作及不特定多數民眾接受上開傳染病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

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做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王嘉祺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
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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