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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祥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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