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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世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20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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