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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顏大為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洪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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