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朴簡,106,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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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朴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崇誠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一)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二)前曾因酒駕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三)辱罵之內容,及告訴人人格受貶損之程度,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713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1月30日上午2時16分許,在嘉義縣○○市○○路○段0號之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急診室內,因不滿護理師乙○○之回應方式,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述公眾得以共見聞之場所,對乙○○辱罵「去給人家幹(台語)」2次、「幹你娘機掰(台語)」、「幹臭機掰(台語)」等詞,足以貶損乙○○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
二、案經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有對告訴人乙○○辱罵「幹」、「機歪(台語)」、「靠杯(台語)」等詞,惟辯稱:是身體疼痛所產生的語助詞等語,然上揭犯罪事實,有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吳佩珊之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暨光碟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述辯詞並不可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檢察官 李 昕 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傅 馨 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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