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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昭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昭良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昭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30號裁定意旨參照)。
復按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於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定刑聲請書、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110年度嘉簡字第1058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屬正當。
經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意見後,未據受刑人具狀表示意見;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性質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惟其一再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呈現之犯罪惡性高,仍應酌定相當之執行刑,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
本院考量上情,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10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各次所定之執行刑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月),據此,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9年8月25日22時26分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嘉義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 本院 110年度嘉簡字第524號 110年5月19日 本院 110年度嘉簡字第524號 110年6月28日 是 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137號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9年11月8日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9號 本院 110年度嘉簡字第532號 110年5月20日 本院 110年度嘉簡字第532號 110年6月28日 是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186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9年11月初某日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091、5293號 本院 110年度嘉簡字第1058號 110年11月30日 本院 110年度嘉簡字第1058號 111年1月10日 是 經本院以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93號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09年11月中某日 同上 本院 同上 同上 本院 同上 同上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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