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聲,127,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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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進財



具 保 人 葉耀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0年度執字第3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耀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葉耀仁因受刑人葉進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受刑人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然未到案,復經警執行拘提無著,再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前,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而受刑人亦未按期到案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通知暨具保人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據上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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