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聲,225,2022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維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維華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0 年12 月7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考量被告所犯皆為竊盜案件類型,審酌其犯罪之性質、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侵害法益及犯罪態樣是否具有同一性,而依其犯罪情節、模式,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並發函詢問被告就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或補充,復依據個案之具體情節,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法合併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綜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㈣至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受刑人劉維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3月31日 110年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02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50、104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33號 110年度簡字第1684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2月20日 111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033號 110年度簡字第1684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1月26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3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6號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9日 109年6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50、1047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50、104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110年度易字第5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6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6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