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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森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森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7日提出聲請書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森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監執行中,於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72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無訛。
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7201號函暨111年3月2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參。
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另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7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7201)記載「嘉義監獄108.11.5第11次篩選會議決議需受身心治療,嘉義監獄110.11.8年第11次治療評估會議決議認定符合刑法第77條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並參上開函文所載之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
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
㈢量表Static-99:中低;
㈣量表MnSOST-R:低),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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