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聲,262,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誠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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