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聲,27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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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玉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玉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如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黃玉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

惟所犯附表中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科罰金。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1年8月。

五、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參酌受刑人表示「希望可以定輕一點」之意見及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5日前某日 109年06月30日 109年07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55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896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0年09月15日 111年01月25日 111年0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230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01日 111年03月01日 111年03月01日 備註 ①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55號 ②已執行完畢 ①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72號 ②附表編號2至4已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編 號 4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7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 確定日期 111年03月01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72號 ②附表編號2至4已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緝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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